宁夏大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执保297号 申请人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贺兰县常信乡四十里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WNKM9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四川省温江区。 申请人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6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价值25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25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