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业实景演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305号
申请人: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2188号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661127。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凤才,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业实景演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大孟镇只有河南项目行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KG1E83。
法定代表人:闵慧东。
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河南建业实景演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以下财产:一、账号:×××94,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二、坐落于中牟县郑州××,剪影路南、文创路西、安合路北建业新筑二期2#3单元301、302的房产,查封金额以146.5万元为限。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146.5万元的范围内冻结、查封河南建业实景演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账号:×××94,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2.坐落:中牟县郑州××,剪影路南、文创路西、安合路北建业新筑二期2#3单元301、302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