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6645号
申请人: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259304,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661127,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崔伟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692元,原告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