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3801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宁夏明瑞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保伏桥新村36-2-501室。
原告***与被告宁夏明瑞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退还原告***143元。
审判员 贺晶婕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 霞
书记员 纪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