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普界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9615号之一
原告:上海普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余朝锋。
原告上海普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上海普界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在知晓原告起诉后已经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普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普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48元,保全费150元,由原告上海普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芃芃
书 记 员 王芃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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