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574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中益乡建峰村石寨组8号,身份证号码:513××××××××××××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晟,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朋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C幢32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滨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隆,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身份证号码:500××××××××××××432。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要求对本案撤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减半收取为2300.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邬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