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302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福西路158号5幢14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里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17层1704室。
诉讼代表人:江净,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里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曾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因上海市已全面复工,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本案应当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易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