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里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302号之二 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福西路158号5幢14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里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17层1704室。 诉讼代表人:江净,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里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易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