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302号之二
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福西路158号5幢14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里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17层1704室。
诉讼代表人:江净,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里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易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