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302号之三
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福西路158号5幢14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里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17层1704室。
诉讼代表人:江净,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里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易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