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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82号
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拖欠价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单双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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