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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734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49岁,1966年2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362527196602150013,汉族,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执行人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陆智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寻乌县人民法院,(2015)寻民一初字第0028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吉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所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赖月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宪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