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亿万顺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宁01民终5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亿万顺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玺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亿万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00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55602.25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未按发包方要求完成全部工程,无权要求上诉人全额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未按上诉人要求进行施工,其施工的防腐木工程存在颜色与设计要求不一致、塑木围栏断裂等质量问题,外观粗糙,不能满足工程使用之需,亦不符合上诉人及发包人验收要求。根据双方签订的《防腐木工程合同》,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如被上诉人未按甲方确认的样品加工制作,私自改变工程外观,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且,被上诉人在其自认完成全部工程后没有通知上诉人对工程进行验收,逃避验收责任,试图利用合同签订缺陷达到证明工程验收合格的目的,对上诉人显失公平。被上诉人撤场后,上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多次联系被上诉人要求整改,被上诉人均置之不理。虽《防腐木工程合同》中未就工程质量及质保期做出约定,但防腐木工程作为整体建筑园区的一部分,比照其他建设类工程质保责任的设定,被上诉人应就其施工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现被上诉人对不合格工程拒不整改,已影响到发包方对上诉人工程的整体验收。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的恶劣态度,在其未按照甲方施工要求对其施工内容整改前,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亿万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亿万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5602.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88.16元(自2019年12月4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按4.35%的1.5被计算,违约金主张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中玺公司原名称为宁夏柏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月9日名称变更为中玺公司。2019年10月22日,亿万顺公司与中玺公司签订《防腐木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贝利特厂区内防腐木底板、塑木围栏工程交亿万顺公司施工,其中防腐木地板96平方米,每平方米325元,共计31200元,塑木围栏70米,每米395元,共计27650元,合计58850元,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18000元,人员、材料进场支付30000元,完工后支付10850元;若中玺公司逾期付款,每天按逾期总额的1%支付亿万顺公司。该《防腐木工程合同》签订后,亿万顺公司进行了施工。2019年12月4日,中玺公司工程项目工作人员给亿万顺公司出具《挂账清单》,显示亿万顺公司施工的涉案清水平台防腐木地板及塑木扶手等工程造价合计70602.25元,中玺公司已付15000元。庭审中,中玺公司对该《挂账清单》无异议。庭审中,亿万顺公司向法庭提交施工、完工照片各五张,显示涉案工程施工情况及工程已完工的状态。中玺公司对施工照片无异议,对完工照片不予认可,称亿万顺公司施工后,木桩上的盖子全部变色,存在色差。亿万顺公司还提交亿万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中玺公司项目人员“郭总”、“孙工”的通话录音,录音内容为陈某称工程已经完工,向二人索要工程款。中玺公司对上述录音真实性无异议,称录音只能证实亿万顺公司进行了施工,并不能证明工程已经完工。中玺公司辩称亿万顺公司未将工程施工完毕,向法庭提交了照片一张,该照片显示一根木桩部分踢脚开裂,证明涉案亿万顺公司未将工程施工完毕。亿万顺公司对该照片不予认可,称照片局部很类似亿万顺公司所承揽的工程,但并不能看到全貌来对应系本案工程,自施工结束至本案开庭时已经时隔一年,图片中反映的瑕疵也不排除人为因素造成,故中玺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另庭审中亿万顺公司与中玺公司均称双方未约定质保金及质保期。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亿万顺公司与中玺公司签订的《防腐木工程合同》及中玺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挂账清单》,可以认定亿万顺公司与中玺公司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该《防腐木工程合同》系亿万顺公司与中玺公司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防腐木工程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防腐木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付清工程款,现亿万顺公司主张工程已经完工,要求中玺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中玺公司辩称亿万顺公司未将工程施工完毕。因亿万顺公司提交的照片可以直观体现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且中玺公司已久亿万顺公司已完工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故中玺公司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因《防腐木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至,现亿万顺公司要求中玺公司全额支付剩余55602.25元(70602.25元-15000元)工程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玺公司未按《防腐木工程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现亿万顺公司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确定中玺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55602.25元工程款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判决之日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亿万顺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5602.2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55602.25元工程款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判决之日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21元,由被告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亿万顺公司一审提交的《挂账清单》载明了涉案工程造价及中玺公司已付15000元的事实,该《挂账清单》具有结算单的性质。另亿万顺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涉案工程已完工。上诉人提出案涉工程没有完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主张,其所举证据未能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上诉人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何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书 记 员 陈静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研究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