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宝利丰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5执17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宝利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茄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茄某2,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住宁夏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宝利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767878.5元,执行费20079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执行到位820000元,已发放申请人受偿。经查询显示,除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宝利丰物资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志斌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泽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