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47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巍巍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愿意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碧莲
人民陪审员 郑定华
人民陪审员 冷毓芝
书 记 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