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支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0469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骆滨鸿(特别授权),杭州市下城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支华,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翁家埭村**-2。

法定代表人支华。

原告***诉被告支华、***、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起诉称:2018年10月,因被告支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原告***与被告支华、支华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借款100万元整,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按季支付,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被告支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同日原告***向被告支华银行转账100万元,但被告方仅支付第一、二季度的利息,剩余利息至今未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方也未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支华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均为被告支华公司的股东,案涉债务应为被告支华、***的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支华、***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整;2.被告支华、***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87500元(自2019年4月11日起暂算至2019年11月10日,此后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华、***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4.被告支华公司对被告支华、***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华、俞晓、支华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杭州华之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淳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支华系杭州华之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系杭州华之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楠

人民陪审员  曹俊兰

人民陪审员  王 澄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晓斐

代书 记员  陈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