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别: 裁定书 拟稿:
年 月 日
案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4592-1号 共印5份
标题: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阮高松,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永福村25组混水斗22号。
委托代理人:方慧忠、吴凯鹏,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1088号7幢3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被告: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周浦乡三阳村。
法定代表人: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高松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高松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阮高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志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穆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