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7777号之二
原告: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论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燕,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温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萍,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旭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沿江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娥,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五洲家园石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旭发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楠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李 楠
法官助理  梅 杨
书 记 员  周宇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