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777号
原告: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论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娥,女。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亚,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向梅,女。
原告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立案受理。经原告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