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执4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论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民声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朝丰,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朝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茂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0106民初8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173078.05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违约金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总局、银行存款、保险、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7辆小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琼AXXX奥迪牌、琼XXXXX奥迪牌、琼AXXXX奥迪牌、琼AXXXX别克牌、琼AXXXX桑塔纳牌、琼ASXXX别克牌、琼AMKXXX江淮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因无法实际扣押车辆,故不申请法院查封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小额银行存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数额小,不申请法院冻结、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注册信息和保险、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信息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
四、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海口市渡海路88-1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2)字第XXXX号】和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新港片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2)字第XXXXX号】。查明被执行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海口市渡海路88号海口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1号楼X座X层XXX号房等34套房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24套房产,并向首封法院函询上述财产的处置情况。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朝丰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住所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申请执行标的额工程款173078.05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违约金100000元未能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韩小文
审判员 何醒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琦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