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众虎智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一钢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0执344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众虎智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694341482E),住所地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中一钢联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302143-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8899号院内东楼1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众虎智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一钢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中一钢联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不详,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