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神通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1331号
原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694341482E。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神通煤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816968284C。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神通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8.75元,由原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晓霞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