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万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92号
原告:宁夏万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街道长胜办事处自强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宁夏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不详。
原告宁夏万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3月1日,原告宁夏万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万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万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宁夏万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婷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范抒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