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81民初806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忠,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吴利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兴发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