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鲁汇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众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10216号 原告:宁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xxxxxxxxx48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鲁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宁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