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善水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志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224号
原告:喀什善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加工区五号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图尔荪·阿卜杜热伊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志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东盛路1号)厂区内办公楼二楼20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喀什善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志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喀什善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喀什善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善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7.38元,减半收取计5,193.69元,由喀什善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晓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