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1510号
原告:新疆久恒金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磊鑫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久恒金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磊鑫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久恒金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久恒金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久恒金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5元,减半收取计5,668元,由新疆久恒金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