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阳城县彩虹型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民初19号
原告:阳城县彩虹型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095813898K。住所地:阳城县西池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乙,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5973539166。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区振兴街11号1幢6层06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二鹏,任经理。
第三人:陕锁善。
原告阳城县彩虹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陕锁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阳城县彩虹型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彩虹型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2632元,由原告阳城县彩虹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团
人民陪审员  张燕妮
人民陪审员  田阳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卫晋霞
书 记 员  焦育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