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5民初585号
原告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5973539166。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振兴街11号1幢6层0601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汉族,1993年1月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2639W。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康庄高新工业园。
原告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山西大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申  翔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园园
书 记 员     张媛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