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02民催4号
申请人:南通市江海测绘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467542006Y,住所地南通市九圩港西首1号。
法定代表人:杨益明,董事。
申请人南通市江海测绘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通市江海测绘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4329525、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收款人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12月27日、付款日期2019年1月26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市江海测绘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南通市江海测绘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兵
审判员 周继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