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7358号

原告: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148号澳华工业区厂房7栋第一层北半边、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61735M。

法定代表人:庞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与嘉陵江路交口万达揽湖苑B地块28幢办3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43322D。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