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南通富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3751号
原告: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61735M。
法定代表人: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被告:南通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58626583U。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伯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