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5576号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系单位员工。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万华。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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