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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41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上海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先将,负责人。
被告:李先将,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传辉,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先将、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家俊
书 记 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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