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581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速彪,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赵永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袁文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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