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2329号
申请人: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单位,住住所包河工业园延安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41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41137。
法定代表人:吴安平
被执行人:安徽飞扬亿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合肥市包河区靶场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9841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9841R。
法定代表人:郑如海。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单位与安徽飞扬亿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2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陆 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