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某某、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申2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斌,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41137。
法定代表人:金美峰,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计量研究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属于商品房,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并非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单位内部分房,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单位内部分房应该是分配福利房、周转房或集资房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此时单位与职工之间行政隶属关系明显,在分配过程中单位或主管部门起主导作用。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没有任何补贴,不存在单位内部利益分配问题,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靶场路住宅小区商品房购买办法》中规定的“以职工的工龄、职称以及是否享受福利房等确定职工购房资格及选房顺序”,仅是为了保证购房秩序和公平公正。该办法规定“如有结余商品房对外系统出售,上述人员可优先购买”,可以看出案涉房屋性质是可以向市场出售,只是让系统内职工优先购买而已。综上,请求: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183号民事裁定及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199号民事裁定;2、依法受理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靶场路住宅小区商品房购买办法》明确规定购房对象严格限定在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且在“几点说明”中特别强调“《申请购房登记表》要如实填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购房资格”,由此可见,***与计量研究院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属于一般市场交易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通过自由、平等协商达成合议的房屋买卖行为,一二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绍平
审 判 员 陶宝定
审 判 员 余乃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福来
书 记 员 孙慕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