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海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1223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1号七座二层G-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5926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东三街3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4537034X。
负责人:***。
被告:上海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县港庙路10号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7241894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东成立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2号一座一幢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8336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海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东成立亿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因上海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海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佛山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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