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125民再2号 抗诉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XXX,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达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州镇。 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XXX,住所地**江省宾县宾州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宾县。 申诉人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及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黑0125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哈检民监【2021】23010000308号民事抗诉书,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1民抗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么望出庭,申诉人***(同时也是建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泽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5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申诉人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检察机关陈述事实一致。 申诉人***诉称,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检察机关陈述事实一致。 被申诉人***辩称,对抗诉机关意见及抗诉事实无异议,借条事实不存在。 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称,***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并在建筑保修期内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损害泽强公司合法权益。 ***向本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人工费500,000.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原审认定的事实:2014年,宾县龙脉华府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将其中防水工程分包给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将龙脉华府防水工程人工费转包给原告***,完工后的2018年10月2日,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给原告证明出具了500,000.00元欠条一份。并用龙脉华府的X栋X**X室(建筑面积138.17平方米)抵顶。现原告***既没有得到钱,也没有得到抵押房屋,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原审认为,原告***系龙脉华府商品房防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系防水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给原告***出具了500,000.00元欠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龙脉华府商品房工程的发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第106条、1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本院原审判决:一、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防水人工费500,000.00元;二、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交纳。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申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 证据一,一份协议书、一份欠条,用以证明***提起诉讼依据的证据是双方为了***公司要建境公司的施工款,串通协商的虚假债务。被申诉人***质证无异议,是我们俩合伙做的,我协助他要泽强公司欠款。实际没有此欠款。申诉人建境模型公司质证无异议。原审被告泽强房地产公司质证无异议。 申诉人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与申诉人***证据一致。 被申诉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审被告泽强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合议庭在庭审、合议中对申诉人***和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申诉人***和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证据一相同系一份协议书、一份欠条,能够证明原审时被申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欠条是***为了***公司要建境公司的施工款,串通协商的虚假债务。***和***合伙做的,***协助***索要泽强公司欠款。实际没有此欠款的事实。做定案的证据采信。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欠条是***与***商议,通过***给***出具一张50万元欠条(实际两人之间没有债务发生,也没有欠款),该50万元欠条是***和***共同伪造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再审认为,***提起原审诉讼时,向法庭提供的欠条是为了索要泽强公司欠建境公司剩余46万元欠款,***与***商议,***给***出具一张50万元欠条,实际两人之间没有债务发生,也不存在欠款,欠条纯属***与***合意伪造的。因此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同时驳回被申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黑0125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 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