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申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达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法人,住**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宾县宾州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省宾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境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5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建境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属于双方串通制作,属于对不实债务的伪造证据。为配合让***有权利参与债务催索,建境公司、***与***商量并出具虚假欠条,***以此欠条作为证据提起诉讼,但执行过程中,***违背承诺。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泽强公司申请再审称:***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提起虚假诉讼,且承包的防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损害泽强公司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境公司、***自认于原审诉讼中与***串通制造虚假证据,系因其自身未能诚信诉讼的行为导致原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再审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其提起再审请求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建境公司、***虽然自认与***串通制造虚假证据,但并无***自认,故该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泽强公司基于该张主张提出的再审请求亦不予支持。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再审不予审查。 综上,建境公司、***、泽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鑫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