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25民初623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省宾县。
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江省宾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宾县宾州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省宾县。
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达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法人,住**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江泽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人工费500,0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事实不真实,问题与其们无关。
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泽强公司把活给其们了,其分包给***了,2014年的活,其们2015年三方坐到一起结算了,两套房子就平了,被告泽强公司给其的有一套其直接给了***,就不欠了,剩下的一套被告泽强公司一直没给其,所以其也没给***,如果这套给了就不欠了,其认为其不欠了,这是被告泽强公司跟原告之间的事情。
被告***辩称,同被告建境公司意见一致。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
证据一,欠条一份,用以证明三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费500,000.00元,同时三被告承诺用龙脉华府A3栋4**402室(建筑面积138.17平方米)楼房抵顶欠原告的500,000.00元,但实际三被告未履行。经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证称,欠条跟其们无关。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质证均无异议。
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独任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宾县龙脉华府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将其中防水工程分包给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将龙脉华府防水工程人工费转包给原告***,完工后的2018年10月2日,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500,000.00元欠条一份。并用龙脉华府的A3栋4**402室(建筑面积为138、17平方米)抵顶。现原告***既没有得到钱,也没有得到抵押房屋,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系龙脉华府商品房防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系防水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给原告***出具了500,000.00元欠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龙脉华府商品房工程的发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106条、第1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日内给付原告***防水人工费500,000.00元;
二、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哈尔滨建境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