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民辖终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彧,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郭蔚,执行董事。上诉人常彧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7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彧认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室内设计咨询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现讼争双方签订的《委托室内设计咨询合同》已约定发生争议由乙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
审 判 员 黄文蔚
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