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80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郭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弄***号***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摩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系争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系从室内装饰与家具布置的协调性、室内装饰的色彩创意等角度出发,交付手绘效果图册、家具规格清单、材料样板实样等服务成果,故本案不能适用《建筑法》,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应予有效,原审认定系争服务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二)摩克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工作,**于2015年12月25日签收了全部图纸,故**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摩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缪 丹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