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某某彧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2民终3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反诉被告):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反诉原告):**,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偲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7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其实际装修中使用了上诉人的设计方案,因此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全部咨询费。
被上诉人**辩称:因上诉人无资质,故重新委托了设计公司进行设计,上诉人的设计方案是按照**的要求所出具,因此被上诉人经营场所的实际装修与上诉人的设计方案有相似之处,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的前期工作,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仅要求上诉人返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因上诉人没有资质,其设计的方案存在诸多问题,无法付诸施工,导致被上诉人重新委托他方设计,故不同意再向上诉人支付咨询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付设计咨询费3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是室内设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2015年10月14日,**(甲方)与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室内设计咨询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东路XXX号餐厅的室内设计咨询项目,乙方支付设计咨询费用50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项目分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图、施工图、软装饰涉及及规格清单五个阶段,各阶段周期分别为4、5、10、5、10个工作日。第四条就不同的阶段设计咨询费用的支付作出约定,其中最后一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交软装饰设计及规格清单阶段相应设计内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于2016年3月25日支付合同总价的7%”。合同签订后,**支付了20万元,并于2015年12月25日签收了全部图纸。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涉讼合同名为咨询,但根据其具体内容及对应的高额费用,实质是装潢设计合同。现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并无相应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鉴于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明知自己没有设计资质还与**签订相关合同,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对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无资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虽主张另行委托设计,但提供的证据漏洞百出,缺少主要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具体返还的数额,由法院综合全案案情酌情确定。另**反诉称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交付图纸,但合同只是约定了各阶段的周期,但设计项目各阶段之间还应当存在设计者和客户之间的反馈交流过程,以便调整方案,开展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合同上对应最后一阶段工作完成的付款日期也是2016年的3月。现**2015年12月签收,其逾期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故**要求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彧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的《委托室内设计咨询合同》无效;二、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万元;三、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并无签订装潢设计合同的资质,而且双方之间的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完毕,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实际装修过程中使用了上诉人的设计方案,而一审法院已根据本案事实,综合考虑了上诉人的该项主张,酌情确定了上诉人应得咨询费的数额,该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增加咨询费数额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5元,由上诉人上海摩克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红卫
审判员  武之歌
审判员  郑 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仲 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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