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05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D区6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66号隆盛小区一号楼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105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17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98.42元,本院于2023年3月7日轮侯冻结,期限一年。另外,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为闽AX××**号、闽AX××**号、闽AX××**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计三部,且均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案号2023闽01**执1399号),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轮侯查封上述车辆过户手续,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除此以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司法查控系统查明,今年以来截至2023年4月18日止,在福建省区域内,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另有6件债务案件,由多家法院执行,案涉劳动、合同债权,执行标的共计493103.63元,现未执行到位。
四、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以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