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7111号
原告:上海晶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880号2幢、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20幢D区6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晶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晶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晶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92元,由原告上海晶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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