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南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114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彧,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村民委员会518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云,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被告: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2515号南楼2506室。
法定代表人:乔佳亮。
原告***与被告上海惠南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汉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为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而实施区域管控措施,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因采取应对措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骏杰
书 记 员  赵骏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