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1146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彧,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村民委员会518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云,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惠南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骏杰
书 记 员 赵骏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