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南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147号 | ||
原告上海再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南建筑有限公司(原名南汇县建筑总公司惠南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5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再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04年4月起向其购买红砖,尚欠货款661,957元未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1,957元及违约金6,619.5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508,349.63元,以此清结; 二、前款由被告于2005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300,000元、同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208,349.63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6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故被告负担之款5,848元由被告于2005年12月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审判长 | 王睿 | |
审判员 | 周士钧 | |
审判员 | 张晖 | |
书记员 | 张毅 | |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