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2587号之一
原告:***,男,194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48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马晓芳,女,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马越云,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晴,女,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马志豪,男,1996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马玲玲,女,200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马越云(系原告马玲玲父亲),男,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民福村XXX号。
上列七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亚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爱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嘉卫,男。
被告:上海奉贤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晓芳、马越云、李晴、马志豪、马玲玲与被告上海浦东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嗣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芳、马越云、李晴、马志豪、马玲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晓芳、马越云、李晴、马志豪、马玲玲负担。
审 判 长 江敏超
审 判 员 盛 庆
人民陪审员 陆祖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莉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