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8044号
原告:***,女,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天,男,199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贤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顾天、上海奉贤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丹凤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陆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